出访人员 1. 公派出国(境)考察、访问、留学进修以及进行科研合作等出访手续由外事处归口管理、报批。 2.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和办理因公出国(境)。 3. 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在我校但在我校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其出国(境)手续由原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
出访经费 1. 出访前应落实出访经费,使用校、院(部)及个人科研经费的,必须事先由经费审批人核准。 2. 出访手续费按“谁出访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即校级领导出访由学校经费负担,院(部)及个人出访相应由院(部)及个人承担,包括办证、签证、保险、打表及公证等费用。 3. 使用个人科研经费公派出国(境),应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出访政审 1. 出国(境)人员须进行政审。 2. 副处级以下的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意见由院(部)二级党委(党总支)出具,并由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盖章,封装后交外事处统一转组织部办理。
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的管理 1. 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因公出访人员不得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出国(境)。 2. 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的领取及返还实行“签名领用登记制度”。公派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到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登记领取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出访人员须于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交回外事处保管,因故未能出访者也要及时交还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 3. 凡属再次出访,必须再次办理出访报批手续,经省外办/省港澳办/省台办批准后才能再次启用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 4. 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及损毁。如不慎遗失,在国(境)外的应立刻向我驻外机构或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报失,在国内必须立刻向学校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证照核发机关报失,并写出遗失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的书面报告。
安全学习等 1. 因公出访者须参加相关的出国(境)安全知识教育,进行安全、外事纪律及保密方面的学习。
出访总结 1. 因公出访者应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写出《因公出访情况总结》,连同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一并交回到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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